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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 kslintw

服貿協議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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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中經院評估報告:簽服貿協議雖利大於弊唯效益並不顯著。面對外界質疑:出口增加金額不多(未來十年內,台灣對中國服務出口將增加3.78億美元)情形下,為何還要急著簽服貿協議?馬英九卻認為「門是開了,但是門開的不是很大。」才導致評估報告效益有限。

答:

對於馬政府這種說法,我們可用以下經典故事說明:「美國總統華盛頓病重,接受一位義大利名醫所主張的放血治療法,當這位名醫放掉華盛頓身上百分之六十的血液導致死亡後,這位名醫的說法竟是放血放得不夠,若繼續放血就能救活華盛頓。」簽服貿協議,就像放血一樣,放掉台灣寶貴的經濟血脈,台灣經濟已奄奄一息之際,再來說就是因為開放不夠,效益有限,必須繼續開放才能救活台灣經濟的說法,不就像那位名醫嗎?其實馬政府忽略這套說詞背後的假設是投入服務業所有生產要素:勞動,資本與技術必須處於完全自由流動與充分就業狀態。唯有在這個假設下,才有可能沒有產業或勞工會因服貿協議而受害。舉例說,如果一家美容院因服貿協議而倒閉,該美容院原先使用的生產要素(如:工作者與美容器材)會立刻被另一個變得相對有利的行業(比如:電子商務業)所吸收。現實生活中,一家倒閉的美容院的美容器材是不可能立即改造成電子商務業者所需要的機器設備,而美髮師亦需接受培訓才可能轉業,因此服貿協議將對國內產業以及勞工產生極大的衝擊。

由於服務業貿易自由化著重市場開放,因此很難量化為貿易成本的降低。為套用模型,中經院以香港簽CEPA時所設算的約當關稅做為中國對台灣服務業者開放所降低的貿易成本。依經濟學者鄭秀玲的研究,中國在CEPA中對香港開放的項目(商業,通訊,營運,行銷,教育,環境,金融,健康,社會,旅遊,文化,運動與運輸)與條件均優於台灣。中經院此種作法忽略了服貿協議簽的比CEPA差,造成中經院評估報告高估台灣服務出口效益。另一方面,中經院卻以台灣對主要貿易伙伴(歐、美、日、韓)服務業市場開放的約當關稅做為台灣對中國業者市場開放所降低的貿易成本,完全忽略台灣與中國在生活習慣,文化以及語言使用差異小,低估了中國對台灣服務業出口數額(未來十年台灣服務業進口只增加9100萬美元) 。這種作法所得的結果你能相信嗎?

事實上,台灣開放程度在各項國家競爭力與經濟自由度評估中已經名列前茅,很難再從開放中得到好處。馬政府的說帖卻一再誇稱:服貿協議會讓台商企業壯大,但從說帖中所列的十個壯大(如:餐飲業、零售業、洗衣業、美容美髮業,金融業者與電子商務業者)就可以看出:說帖中所提到的服貿協議贏者圈成員多為大型企業與財團,這些企業之所以能在中國市場壯大,係因兩岸間生活習慣,文化與語言差異小,進入中國服務業市場的障礙最低,而非簽服貿協議之故。未來這些受益的廠商縱使能因此走出台灣佈局華人市場,但是否能夠佈局全球則大有疑問。政府重大財經政策應有整體考量,所以從整體國家經濟角度來看,根本找不出為何馬政府要急著簽服貿協議的理由,說穿了只是為了少數財團的個別利益以及其他「非」經濟的理由。

 

二、馬政府一再誇稱:中國對台灣開放項目(80項)較台灣對中國開放項目(64項)為多。中國在服貿協議中對我國的開放真的比中國對WTO入會所做的開放承諾要來得好嗎?

答:

貨品(有形商品)貿易自由化強調的是降低貿易成本,由於服務業所提供服務為無形商品,因此不同於貨品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著重服務提供的市場開放而非降低貿易成本。由於中國仍是威權非民主國家,其國內市場進入的人為障礙重重,讓外國廠商無法與中國業者公平競爭,因此談判時,不能只重雙方開放項目的總數,應透過談判降低進入中國國內市場的人為障礙。

  此外,服務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又具有貿易財(可跨境提供服務)/非貿易財(需在地提供服務),特許/非特許以及勞力密集/知識密集等不同的特質,且與生活習慣,語言使用以及文化息息相關。一般而言,與台灣生活習慣、語言使用以及文化差異愈大的國家,進入台灣服務業市場的障礙愈高。由於台灣與中國在這些方面的差異較臺灣與其他國家差異為小,為降低市場開放對國內工作機會的衝擊,政府不應以加入WTO時對其他會員國所做承諾做為對中國開放的原則。

依服貿協議,雙方同意的市場開放模式有以下四種:

模式一、跨境提供服務。

模式二、境外消費。

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允許中國(台灣)方面提供者在台灣(中國)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

模式四、自然人呈現:允許各類自然人進入台灣(中國)短期停留。

四種模式中對國內出口,工作機會與服務業者投資營運區位選擇影響最大的是跨境服務提供與商業據點設立。檢視服貿協議附件一雙方開放項目就可看出:中國對我國可跨境提供服務業者的市場開放模式多為:商業據點呈現,擴大業務範圍以及承諾簡化行政程序,而我國對中國此類業者開放模式幾無限制,其中我國允許中國業者提供跨境服務有47項,不予承諾只有4項;較中國對我國業者開放項目 (沒有限制僅17項,不予承諾則高達33項)為多。

兩岸經濟規模相差懸殊,加上中國以模式三做為主要市場開放模式。可跨境提供服務的我國業者著眼於龐大的中國市場,只有被迫到中國設置商業據點,加上我國又允許在中國的企業可提供跨境服務,使得這些到中國設立商業據點的台灣服務業者可透過跨境服務模式向台灣提供服務。此種不對等開放模式,將讓我國服務業的資金,技術與人才流向中國,導致服務業空洞化,加深台灣經濟危機;而中國業者則因可以在中國向台灣提供跨境服務,而無需來台投資,對國內工作機會的創造沒有助益。

最後,中國堅持我方可跨境提供服務的業者須與當地業者合資與合作,才能進入中國市場,這種開放模式除可讓中國享受投資效益之外,亦藉此讓中國業者取得我方業者的經營know-how。由於雙方市場開放模式不對等,服貿協議明顯違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史提格立茲(J. Stiglitz)教授對簽訂自由貿易協議的第一個原則:任何貿易協議必須是對等的。

 

三、馬政府宣稱:服務業占台灣國內生產毛額(GDP)76%是我們的強項,服貿協議將增加就業機會,服務業擴張提升品質,拉高產業競爭力,台灣人不必害怕競爭。

答:

我國服務業占GDP的比率超過製造業與農業是經濟發展必然的結果,比率高不必然就是台灣的強項。目前我國服務業有93.5萬家企業,其中非知識密集服務業就占了86%,相較於美國與日本先進國家平均每家企業的受雇員工為8人與15人,我國只有4.2人,顯示台灣服務業者多為小型或微型企業,而從業勞工大都是中,低技術勞工。

服貿協議對這些需在地提供服務的行業將產生以下衝擊:中國個人與業者挾持低成本優勢,人員大舉進入台灣,排擠台灣民眾工作機會與在地業者營運空間。對需在地提供服務的行業,中國業者來台設立商業據點後,由於雙方語言文化相近、資金充裕, 將嚴重威脅在地的弱勢產業,如美容美髮業、汽車維修業等,進而引發倒閉潮,造成大量失業。香港則是前車之鑑,香港與中國簽訂CEPA後,香港專業服務人才外流到中國,香港在地增加的是低薪、低技術、低穩定性、高替代性、高流動性的低階低薪服務工作,中階經理與專業僱員的實質薪資不是倒退,就是停滯不前。這種狀況將在台灣重演。

中國在此次服貿協議談判要求臺灣市場開放的項目,不少是非特許行業(例如:美髮、餐飲、運輸、倉儲、印刷),這些非特許行業由於技術層次較低且勞力密集,加上不同國家間生活習慣、文化與語言的差異所形成市場進入的自然障礙,因此向來不是國際經貿談判的焦點。然而,兩岸間此類服務業的市場進入的自然障礙較低,但彼此的政治經濟制度卻迥然不同,因此構成另一種不對等的市場開放類型:台灣的民主市場制度保障自由競爭,但是中國卻仍舊處於一黨專政的威權政體,到處充滿「權錢交換」的腐敗貪污,亦即所謂檯面下的「潛規則」。服貿協議之中,中國市場對我方業者表面上開放,但事實上仍是一片處處充滿「潛規則」地雷的荊棘之地;反過來,對中國業者而言,台灣等於是一片可恣意馳騁的原野,中國人士可藉此大量進入台灣,這才是中國要求我國政府開放此類服務業的策略考量。

其次,中國要求我方開放勞力密集服務行業,其真正目的在於讓中國人士大舉入侵,就如同中國漢人大量移民新疆與西藏,造成實質佔領的事實。其次,台灣所開放的多為技術層次較低的行業,為設置商業據點所作的小額投資,很可能變成「置產移民」,不僅助長房價泡沫,亦無助台灣亟需的創新轉型。

更令台灣民眾擔心的則是,基層服務業已成為台灣經濟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線,服貿協議將成為衝垮這道防線的最後一根稻草,這也是為什麼有這麼多做小生意的業主出面反對服貿協議的原因。過去台灣在中國因素與國內產業升級失敗的兩相夾擊之下,使得兩岸經貿交流輸者圈擴大。這些輸者圈成員是台灣這塊土地的驕傲所在,他們鮮少動用國家資源,也未自怨自艾,反而積極地自力更生,籌點錢做點小生意,教育小孩,孝順老人,養活一家人。這群人是台灣社會安定的基礎,而他們的棲身行業,往往就是這些勞力密集的服務業。

服貿協議就是馬政府將這些人的生計所賴殘酷地推向中國的虎口,並且使用傲慢的口吻說:「走出去,才有競爭力!」殊不知並不是所有人都必須像一心只想賺錢的資本家,有更多的人謀求的是在可愛的故鄉長久安居樂業。台灣少數企業固然能從服貿協議獲得好處,但政府的職責原本就是保護弱者、「濟弱鋤強」、「劫富濟貧」,馬政府顯然要透過服貿協議將台灣中堅與底層社會的經濟安全做為交換籌碼,以換取少數財團的利益,此明顯違反史提格立茲教授對簽訂自由貿易協議的第二個原則:自由貿易協議不應將個別企業的商業利益放置於國家利益之上。

 

四、馬政府宣稱服貿協議只涉及經濟利益,沒有任何政治利益,社會之所以有恐慌,係因有人在服貿協議相關議題上製造恐慌,並「對政府一再澄清視若無睹,基於政治動機而操作恐懼、製造恐慌,對台灣產業一點幫助也沒有。」

答:

簽ECFA前,台灣與中國經貿交流屬於單向開放型態;簽服貿協議後,兩岸經貿交流將變為雙向開放,讓中國得以直接控制台灣的金流,物流與資訊流,台灣因此將喪失經貿自主權,政治經濟學家赫緒曼(A. Hirschman所說的:「沒有經貿自主,就沒有國家主權」的日子也就近了。

舉例說,馬政府對中國業者設立商業據點的開放項目,多為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型式而無限制,反觀中國對我國出版業者則要求最低註冊資本比照中國企業實行。此外,在中國印刷出刊事前需要申請「書刊准印證」,沒有該證是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但在台灣則沒有這種限制。

  目前我國出版業多為中小企業,中國則多為大型國營企業,開放結果,我出版業將立刻陷入不公平的競爭,進而被中方壟斷整個出版產業。政府並未對我廠商有任何保護措施,等於協助中國業者併購或是消滅我國出版業者。出版業一旦被言論高度控制的中國業者所壟斷,影響將不只限於經濟層面。台灣原有的言論多元自由空間將被破壞怠盡,而被中國政府軟禁的知名西藏作家唯色、法輪功或是大紀元等多元聲音,在中國出版業的一元環境及壓制下將毫無活路。

其次,服貿協議中,政府在電信部門開放第二類特殊業務,包含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及數據交換通信服務;在電腦項目則開放入口網站經營和網站代管等項目,這些將對台灣的通訊自由與言論自由造成威脅!舉例來說,過去台灣線上購物皆被中國政府以「意識型態」為由限制不得提供跨境服務,此次服務貿易協議,中方允許我國業者可在福建設立電子商務據點,合資持股上限由50%提高到55%,看似可協助我國業者在中國電子商務市場取得先機。

但北京政府在服貿協議中還是留下伏筆,並未保證我國業者所設立的合資企業必可取得ICP許可證。未來台灣業者要取得ICP許可證,必須承諾在中國經營遵守中國法律。為通過ICP年度檢查,業者必須簽署「年檢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服務不會「破壞國家統一」或「破壞民族團結」或「破壞社會穩定」。若違反上述承諾,將接受主管部門處分,且每年都必須面臨有關部門提出的年檢整改要求。

未來台灣諸如電子商務業者赴中設立商業據點之後,為通過ICP年度檢查將形成親中利益集團,這些業者很難不會為了自身利益而採取與中國官方口徑一致的立場,甚至自許為北京利益代言人,積極尋求干預台灣媒體與社會言論自由的機會,以圖博得北京認同後以獲取更多的個別企業利益。

 

五、馬政府宣稱對中國開放的行業多半已處於競爭激烈的市場狀態,因此開放中國企業來台不致於形成獨占,且市場秩序也有《公平交易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與限制,不必過份擔心。

答:

馬政府這種說法忽略了:規模龐大的中國業者極易進入完全競爭市場,再利用各種方式逐出國內企業達到獨佔目的。若中國的需求成為台灣服務業市場需求的關鍵甚至唯一決定因素,形成「獨買」力量,則中國業者就會成為左右台灣市場機制運作的關鍵。舉例說,中資旅行社過去利用假港資,併購國內數家經營不善旅行社,面對完全競爭市場的眾多國內業者時,中資旅行社先利用其獨買力量優勢壓低買方支付給賣方的價格以賺取價差。目前中國國營旅行社的獨買利潤率高達70%,但給台灣地接社每日團費,已壓低到22-25美元,這些中國組團社在中國當地所收取的費用(7天8夜)仍高達4000-10000元人民幣。當國內業者因無利潤而退出市場時,這些中資旅行社就成為具有影響國內旅遊市場價格的力量,進而破壞市場秩序。

根據WTO的自由貿易規定,會員國應開放市場以利公平競爭,反對政府利用補貼或市場進入障礙形成本國企業的競爭優勢。依此,只有公平競爭才有自由貿易。然而馬政府卻單純的以為來台的中資企業會遵守市場遊戲規則,不會破壞公平競爭,由於中國企業不少具有官方色彩,享受不少經營特權與政府補貼且資金雄厚,將讓來台的中資企業與在地企業處於不公平競爭狀態,破壞台灣市場秩序。

服貿協議不僅是黑箱作業違反民主政治基本原則,而且魔鬼還藏在細節裡。就以開放配銷服務業為例,台灣通路門戶大開,中國業者可先來台布局通路,待年底貨品貿易協議簽訂後,從貨源,批發到零售整合成一條龍,他們的產品本來就比較便宜,又有了通路,台灣業者將如何競爭?未來,馬政府一旦藉年底的貨品貿易協議開放目前尚未開放的2174項中國農工產品進口,則中國農工產品可透過上述管道,大舉進入台灣,摧毀台灣農業部門與中小企業。中國更可藉設立商業據點滲入台灣農業部門,逐步掌控農產品通路,干預農民生產,箝制台灣的農業生產計劃,破壞現有農業產銷體系,最後農產品價格將由中國業者決定。

反觀台灣業者要進入中國市場,中國還有各式各樣的潛規則,讓外國業者無法與中國業者公平競爭。例如:服貿協議明定中國人須擁有股權,未來勢將強迫我國企業進行技術轉移,將智慧財產權交給中國合夥人。不對等還可能發生在中國常出現的公然仿冒、盜版等行為,以及大規模破壞環境,逃避監督,罔顧勞工權益,鑽法律漏洞,逃避工安檢查,甚至是採取掠奪性訂價及傾銷,把台灣競爭者先擠出關鍵市場,再以壟斷定價壓榨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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